(2020)粤0114民初5793号
李建、杨康贵:
原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李建、杨康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4民初57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返还多收取工程款3983931元及利息(以3983931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