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刑初249号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民公[2020]440184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于2020年4月28日对被告人陈小峰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陈小峰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小峰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依法清除弃置于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石明村玉溪河斗潭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明显影响行洪安全的障碍物混凝土涵管;
二、被告陈小峰自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以上调解协议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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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李法官 邓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