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8431号
陈思研: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与被告陈思研、邓安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8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思研、邓安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支付服务费用798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被告陈思研、邓安琼负担(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广州市黄埔区龙头山寿星院同意由被告陈思研、邓安琼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李娜 电话020-83009902
书记员:廖茜茹 电话020-83009831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邮政编码:5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