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5525号
庄泽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惠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泽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粤0112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惠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泽伟签订的《联营运输合同》于2019年4月3日解除;
二、被告庄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惠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办公费用4032元、车辆保险费12932.47元及利息(以16964.4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惠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广州市惠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元,被告庄泽伟负担249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