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8627、8628、8635、8639、 8641、8642、8644、8645、8648、8654、8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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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本院受理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埔都娱乐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十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系列十一案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每案25元×11案),由被告广州市埔都娱乐城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州市埔都娱乐城有限公司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书记员020-8300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