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3873号
李明勇:
本院受理原告邝永康与被告李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明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57693.74元给原告邝永康;二、驳回原告邝永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邝永康负担167元,被告李明勇负担33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