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0631号
车映传: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花与被告车映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车映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小花支付货款50248元;
二、被告车映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小花支付购车手续费6631.90元(602.90元/期×11期);
三、被告车映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小花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小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元(原告王小花已预交),由被告车映传负担并迳行支付给原告王小花。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
经办人:李强成法官 020-83006412
书记员:孙晓华 020-83006410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