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5325号
李健峰、王海樱、欧智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剑妃、钟耿芳与被告王海樱、第三人李健峰、欧智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