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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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赞德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及黄雄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的补充证据副本(含光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决定书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皇关缉一告字〔2019〕01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告知单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附:4张英文附件)、运输协议、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扣留(扣押、封存)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扣留(扣押、封存)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扣留(扣押、封存)现场笔录等。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8354.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9:30在本院长洲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路20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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