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6886号
广州千帆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御青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千帆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广州千帆传媒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被告全额退还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2日为147.69 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9: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