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6125号
赵小妹、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小妹、张勇、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15.27万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06202.85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