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4874号
蔡明军、吕美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诉被告黄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黄少霞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清偿贷款本金233052.97元、分期手续费3878.85元以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每期的分期手续费、利息、逾期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40元,由被告蔡明军、吕美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