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4636号
蔡昌鑫:
本院受理原告陈焕修诉被告蔡昌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蔡昌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焕修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 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付至还椿款项时止)。
二、 驳回原告陈焕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6元,由被告蔡昌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