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4956号
李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李建伟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代偿款6135.99元给原告湖南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135.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 驳回原告湖南汇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建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