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5125号
王颂宾:
本院受理原告沈杰诉被告王颂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颂宾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沈杰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还清借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元,由被告王颂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