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4630号
王希琳:
本院受理原告姜宗枝诉被告王希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希琳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宗枝偿还本金11450元及利息(利息以11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元,由被告王希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