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7853号
冯惠琼: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惠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惠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8105.71元、利息(截至2020年5月31日为30884.39元,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手续费18525.55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4元,被告冯惠琼负担1613元。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