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38398号
广州港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智与被告广州港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符晓璐、陈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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