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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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谢康诉你及第三人吴久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的补充证据副本(含光盘)、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及光盘、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含光盘)等。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广州高佰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人民币39131元,并支付15%的利息5870元,合计45001元;2.赔偿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两项保险费共计11045元;3.赔偿原告因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合计56046。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2日10:00在本院长洲法庭第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长洲路20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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