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2506号
周志高、徐伯贤: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华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文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华静、高晓洋、周志高、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李淑敏,第三人徐伯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华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华静向原告李小华支付工程款199439.3元及利息,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肖少珍 电话:020-83007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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