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4727号
叶鉴飞:
本院受理原告戚国泉与被告叶鉴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鉴飞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戚国泉偿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戚国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鉴飞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