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4159号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支付货款40000元。
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军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