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4129号
谭炜群:
本院受理原告陈锦标与被告谭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谭炜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锦标支付货款12982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以12982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炜群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