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2476号
王镇(住址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双剅村七组16号):
本院受理刘治华与王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治华偿还借款本金33500元及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以3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669元,由被告王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龚锋、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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