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30932号
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董桂芬与广州信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协同原告董桂芬办理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嘉鸿二街10号B2070车位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9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39法庭A615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钟琴、杜彦泽
电话:8300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