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10837号
邹小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邹小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粤0113民初108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113民初108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108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7行中的“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存在笔误,现补正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