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12538号
孔艳芳(曾用名:孔彩珍):
本院受理原告黎慧燕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12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孔艳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慧燕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805.98元;二、驳回原告黎慧燕的其余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