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6376号
张建辉、车瑞珍、张曦:
本院受理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辉、车瑞珍、张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粤0112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建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7000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8年7月7日逾期利息为2612.22元;自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张建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律师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车瑞珍、张曦对被告张建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张建辉、车瑞珍、张曦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