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9169号
熊长英、张庆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熊长英、张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2民初91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熊长英、张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431.40元、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8日为2515.40元,另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12月18日为1039.18元,另以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期付款手续费996.8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熊长英、张庆荣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