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9146 号
广西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市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32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砚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元、财产保全费786元,均由被告广西尚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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