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29613号
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3946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财产保全告知书及(2020)粤0111民初2961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42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2800元为本金,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10元,由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67元,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743元。保全费1790元,由原告广州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9元,被告佛冈信拓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 此 公 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环资庭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
邮 编:510080
联 系 人:许伟 电话:020-83007551、020-83007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