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27964号
广州逆光舞蹈培训有限公司、胡勉励:
本院受理原告胡文秀与被告广州逆光舞蹈培训有限公司、胡勉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粤0111民初2796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27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逆光舞蹈培训有限公司向原告胡文秀退还款项22674元;二、被告胡勉励对被告广州逆光舞蹈培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3元,由被告广州逆光舞蹈培训有限公司、胡勉励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傅贤珍、张玉桂 联系电话:83008298、83007414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