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91民初20370号
曹文龙、周弦弦、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岑凤湘(SHUM,FUNG SHEUNG)诉被告曹文龙、周弦弦、深圳市捷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粤0191民初2037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车辆购置税及滞纳金62705.13元及利息(以62705.13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审法官:黄志伟 电话:020-83007077
送 达 人:麦桂仪 电话:020-83007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