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30727号
黄子安、余建云、陈光: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公安局与黄子安、余建云、陈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
1、确认原告与三被告的租赁关系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
2、判令三被告立即腾空并向原告交还海珠区前进路学院巷之一702房;
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租1044.48元及利息
(租金每月130.56元,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为1044.48元;2019年8月31日前的利息以当月欠租金额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累计为14.68元,2019年8月31日起至三被告清偿所有款项之日的利息以1044.48元为本金,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人民币35.95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屋场地占用费
(按《201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同地段租金标准(素社街-其他区域),以每月每平方米租金22元、建筑面积40.69㎡计算,每月场地占用费为人民币895.18元,自2019年9月1日计付至实际腾房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 为人民币8951.8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5日14:15分 在本院 39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钟琴、杜彦泽
电话:8300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