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9584号
陈俊良:
本院受理原告黄大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95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被告陈俊良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大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