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20049号
夏双喜、夏双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玉与被告夏双喜、夏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王万玉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被告一夏双喜、夏双林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贰拾万元(200000元)及利息11.6万元(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具体金额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所有款项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五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