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8194号
温小慧: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小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8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小慧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380951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温小慧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温小慧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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