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06民初29786号
邓尚爵、孙秋兰:
原告商化泽诉被告邓尚爵、孙秋兰及第三人孙宝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06民初29786号民事上诉状。原告商化泽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9786号民事判决;改判位于山东省阳信县豪门庄园锦绣城小区6号楼3单元201室的房产归上诉人所有,邓尚爵不得执行位于山东省阳信县豪门庄园锦绣城小区6号楼3单元201室归商化泽所有的房产;2、邓尚爵、孙秋兰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陈世彬、李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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