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8248号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3月13日解除;
二、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62300元;
三、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62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7元,诉讼保全费2331.5元,由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