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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2020)粤0103民初10614号
陈海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英诉被告陈海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的申请,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06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英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 联系电话:83006065、8300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