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执异365号
广州市花都新世纪酒店、广州市花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新世纪酒店、广州市花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2004)花法执字第48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0)粤0114执异365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执异365号及(2020)粤0114执异3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4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02)花法执字第4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0)粤0114执异3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0)粤0114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中“(2002)花法执字第48号”补正为“(2004)花法执字第48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