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4258号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花米奶茶店、杨礼:
本院受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花米奶茶店、杨礼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20)粤0114民初425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花米奶茶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国作登字-2018-F-00577169号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国作登字-2018-F-00556293号鹿角巷之睿智雄鹿、国作登字-2018-F-00556291号鹿角巷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花米奶茶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 “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
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花米奶茶店、杨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花米奶茶店、杨礼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