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6795号
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
原告张贵与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贵与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10月30日解除;二、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道凤凰北路76号广州融创文旅城小区1栋804室的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张贵;三、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贵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的租金2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城市社区服务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