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6474号
普云龙:
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1647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被告)信用卡纠纷的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4民初164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7)粤0104民初1647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4行“其他手续费11900元”补正为“其他手续费40933.9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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