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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4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诉被告吴著业信用卡纠纷一案

2020-12-02 17:50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10446号

吴著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诉被告吴著业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0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著业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9999.07元及利息9622.1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二月二日




联系方式:郑越海、曹子立 电话:020-830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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