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23906号
尹青波: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尹青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青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641.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包括罚息31.27元、复利0.90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641.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上浮50%计算);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
电话:020-83006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