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21612号
温婷花: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伍建强、温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178798.35元、利息15287.72元及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10日罚息4914.82元,复利1255.59元;自次日起罚息以178798.35元为基数,复利以15287.7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6.08%上浮30%计至清偿之日止;但罚息与复利的总额不得超过以17879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
电话:020-83006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