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6民初23885号
颜大福: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颜大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大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30332.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包括罚息4919.81元、复利408.88元,但利息、罚息及复利的合计,不得超过同期间以30332.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数额减去29.41元及6.53元后的余额;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30332.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颜大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律师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陈哲明、陈绍基
电话:020-83006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