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民初3773号
东莞市飞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梅杰诉被告东莞市飞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建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飞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梅杰支付工程款476888元、利息60000元;二、被告文建华对被告东莞市飞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梅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490元,由被告东莞市飞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建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审法官:陈健电话:020-83007102
送达人:成涵真电话:020-8300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