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民初5297号
邓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徐昭刚诉被告邓志杰、广东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5民初52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志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1500元及利息(以121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徐昭刚;二、驳回原告徐昭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83元,由被告邓志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审法官:刘南电话:020-84686618
送达人:梁翠文电话:020-84680025